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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2017年10月31日 11:08  点击:[]

一、学生的考勤

1、学校对所有在册学生的上课、自习、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

2、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实施,每月末汇总考勤情况并上报各学院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情况的检查、复核和处理。

3、考勤按照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五种情况分类登记。上课按实际时数计算、记载;其他按实际情况计算、记载。

4、辅导员应对有迟到、早退、旷课以及其他不遵守学习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5、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旷课情形的,酌情给予处分:

1)连续旷课3天,或者累计旷课18学时以上24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4天,或者累计旷课24学时以上36学时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6天,或者累计旷课36学时以上4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旷课8天,或者累计旷课48学时以上60学时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或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的请假

(一)请假的种类

病假:学生因伤病治疗或休养,不能上课、自习或参加集体活动的,可以请病假。

事假:学生本人或家庭确有紧要事务,不能利用节假日处理,需要占用上课、自习或者集体活动时间的,可以请事假。

(二)请假办理程序与批准权限

1、请病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逐级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权限审批。其中,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由学各院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二周以上六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六周以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2、请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权限审批。其中,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二周以上六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六周以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3、请病假或事假,假期时间从批准的第二天起算。假期达到批准期限的,即为假期终止。对确需给予续延假期的,从起算日连续计算假期,并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

4、请病假或事假的手续须由学生本人事前办理,一天以上的应填报制式请假条。急诊病假可以口头申请,事后凭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5、审批学生请假必须严格把关,坚持先审核后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请假假期均须计入考勤登记,并送教学部门备案。

6、毕业班学生外出实习工作办理请假手续,须填写《毕业班学生申请离校实习申请表》,由辅导员提出意见,学院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7、学生请假条由学校统一制作,制式为一式三联。请假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假条存根按审批权限存档备查;另外两联中,一联由学生交书院老师留存,一联交校门卫作为准假放行的依据。

(三)销假

学生请假假期结束应由本人办理销假手续,并即时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未及时销假,且未即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销假由辅导员受理,并逐级报告给审批人。

三、其他

1、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参照执行。

2、本规定所指时间为“以内”的,包含该时间;所指时间为“以上”的,不包含该时间。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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