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帮困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本校五年一贯制类、自学考试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类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帮困助学的资助名额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学院实际在校的五年一贯制类、自学考试类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类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提出资助名额分配计划,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下达各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帮困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帮困助学工作。
第三章 助学资金的募集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帮困助学工作需要,通过以下形式和渠道向校内及社会各界募集助学资金: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适当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向校内师生员工募集;
(三)向社会各界募集;
(四)有经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对一”资助品学兼优的特困生。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校帮困助学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按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区别情况进行资助。
第八条 学校帮困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学习成绩良好;
(四)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五)本人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学校帮困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帮困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第十一条 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认定,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进行评审,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数额,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学校帮困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全校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以现金或银行卡方式每学期将帮困助学金一次性发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助学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做好学校帮困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学校帮困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学校对帮困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