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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7年09月01日 09:5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17]8号)以及《西安外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统招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做好该项工作,对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各类资助资金的合理发放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教育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招生办公室领导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的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附件2)。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第十六条 新生及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第十八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校及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入学前

□城镇 □农村

人口数

□孤儿 □单亲 □残疾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

家庭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家庭有关信息

家庭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及原因:

其他情况: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如不真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学生家庭

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签章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附件2

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级: 学生类别(打√):新生□ 在校生□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城镇 □农村

家庭

人口数

家庭人均

年收入

高中

毕业学校

孤 残

□是 □否

单 亲

□是 □否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是 □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县(区) 镇(街道)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座机(含区号): 手机: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联系电话

学校

审核意见

(在校生填)

该生系我校在校学生,根据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相关政策,请协助查询该生家庭建档立卡信息。

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 联系电话:

学校盖章:

县(区)

扶贫办

审核意见

经登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该生系我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具体信息如下: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脱贫状态:□未脱贫 □脱贫 □ 返贫 脱贫年月: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办公电话:

负责人签字:

审核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注:本表用于普通高校学生申请精准资助。可复印。请如实填写。请到家庭所在地县(区)扶贫办核实、盖章后,交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专 业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系)意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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