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工作部、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外事学院
2018年3月22日
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外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与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鱼化龙十大校园之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分为学校和学院两个奖励等级。
学校表彰奖励,由学校组织实施。学院表彰奖励,由学院组织实施,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通常在学年终进行。对在大型活动或有影响的事项中成效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以随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励评选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应是入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在校在册学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党、爱国、爱校,重视时事政治学习,作风正派,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大家服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二)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奋;自觉维护学习秩序,遵守课堂及考试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及课外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讲究个人卫生,维护集体卫生,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是在团学组织或者班级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二)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带头参加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学生,作风正派,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各项工作有突出成绩。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应是应届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和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要求。
(二)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道德品质好,综合能力强,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就业、择业、创业,在应届毕业生中表现突出,没有违纪记录。
“三好学生”或受到学校、学院其他表彰的学生优先入选。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应是在团学组织或者班级担任一定职务的应届毕业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二)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学生,作风正派,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各项工作有突出成绩。
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立志“志愿服务西部”的学生干部优先入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一)上一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处分期限与参评学年重叠的;
(三)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
(四)在评奖中,有请客、拉选票等行为的;
(五)故意拖欠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风、学风好:班级学生积极要求进步,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班干部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学习成绩在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班级中居于前列。
(二)集体活动开展好: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各种比赛中成绩优异。
(三)教室、宿舍卫生好:在各级卫生检查、评比中,教室及宿舍卫生良好,并能保持之,文明宿舍居年级前列。
(四)规章制度执行好:班级学生无故意拖欠学杂费现象,参加各类考试无作弊行为发生,学生一般违纪率为全年级最低。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年各科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上一学年《品德行为养成》课程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凡具备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入选:
1.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或通报表彰的;
2.在国家级竞赛(评比)中获奖的;
3.在科研方面有创新成果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4.在省级学习评比中获前三名的;
5.被树立为校级以上先进典型的;
6.有其他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 奖励评选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的表彰奖励,由学院院务会审批,院长签发,报学生教育办公室备案;学校的表彰奖励,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组织审查,学院院务会提名,学生教育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校长签发。
评选结果应在批准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校级“三好学生”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院级“三好学生”的数量应不超过本院学生总数的5%。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根据学院教学班级的数量而确定,原则上每个班级评选2名。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优秀毕业生”评选数量应不超过毕业生数量的2%。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四)“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出勤率、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数量应不超过毕业生干部数量的5%。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年级组组长召集辅导员会议,公布各班学习成绩、作风纪律、卫生管理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成绩等情况,组织进行评选工作;各学院综合办公室组织年级组长或辅导员代表进行评选的审查,学生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核报批工作。
各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数量应不超过学院班级数量的5%。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班级数量的2%。
第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各学院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提出评选意见(附个人材料);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办公室负责审核、报批工作。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分为:
(一)特等奖:金额5000元;
(二)一等奖:金额3000元;
(三)二等奖:金额2000元;
(四)三等奖:金额1000元。
奖学金由财务管理办公室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工作一般应在每年9月—10月份开展。
给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校级奖励金额为300元人民币)。
对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按奖励权限决定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同时进行。给予“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和奖金(校级奖励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表彰奖励在学生毕业前进行,由学校表彰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制式登记表,并负责完整、真实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技工类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对某数量“以上”的规定包含该数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
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端正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事实与处分界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进行邪教、迷信活动。
第六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酗酒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承担受害者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参与贩毒、吸毒、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活动,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四条处理,其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无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其他违反书院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印章、各类证件、证明、证书或其他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推荐、评奖、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教室、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违反大学生文明道德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其参与者。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校警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者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和《西安外事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未提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分子;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所在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有关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各学院院务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各学院院务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发;
(三)学生打架、盗窃等违纪事实尚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由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具备立案条件的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四)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违纪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程序
(一)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程序如下: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教育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管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处分设置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到期按规定程序及条件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学生的违纪处分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解除:
(1)解除违纪处分申请应在违纪处分期限满后提出;
(2)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写出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学院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经院务会研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查证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处分解除后,方可抽出。违纪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校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技工类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学校下发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此件为准,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
附件1: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审批表
附件2: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
附件3:西安外事学院处分决定送达告知书
附件4:西安外事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