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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02日 10: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和《西安外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与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鱼化龙十大校园之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社”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分为学校和学院(书院)两个奖励等级。

学校表彰奖励,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学院(书院)表彰奖励,由各学院(书院)组织实施,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通常在学年终进行。对在大型活动或有影响的事项中成效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可以经学校研究专项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励评选条件

第八条 “五好学生”应是入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在校在册学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党、爱国、爱校,重视时事政治学习,作风正派,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鱼化龙”精神,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同学,勤俭节约;关心集体,热心为大家服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二)学习成绩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奋,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自觉维护学习秩序,遵守课堂及考试纪律;学习成绩优良。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及课外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讲究个人卫生,维护集体卫生,身体和心理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艺术素养好。具有一定的艺术爱好和艺术素养,积极参加校院举办的文化艺术实践活动,人生态度积极,胸襟豁达宽容,兴趣爱好广泛,具有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及素养,做有美感、有活力的大学生。

(五)劳动实践好。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较强的劳动实践能力,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生产生活等各级各类劳动实践。

(六)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大学生修养与日常行为规范》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是在团学组织或者班级(学社)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五好学生”的1-5项条件。

(二)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大学生修养与日常行为规范》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带头参加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学生,作风正派,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各项工作有突出成绩。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应是应届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和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要求。

(二)秉持“鱼化龙”精神,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顺利完成学业,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道德品质好,综合能力强,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就业、择业、创业,在应届毕业生中表现突出,无违纪记录。

(四)在校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大学生修养与日常行为规范》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五好学生”或受到学校、学院其他表彰的学生优先入选。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应是在团学组织或者班级(学社)担任一定职务的应届毕业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优秀毕业生”的1-3项条件。

(二)在校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大学生修养与日常行为规范》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密切联系学生,作风正派,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各项工作有突出成绩。

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立志“志愿服务西部”的学生干部优先入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

(一)上一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处分期限与参评学年重叠的;

(三)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

(四)在评奖中,有请客、拉选票等行为的;

(五)故意拖欠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风(社风)、学风好:班级(学社)学生积极要求进步,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帮助,班(学社)干部以身作则,凝聚力强;秉持“鱼化龙”精神,学习成绩在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班级(学社)中居于前列。

(二)集体活动开展好: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参加学院(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各种比赛中成绩优异。

(三)教室、宿舍卫生好:在各级卫生检查、评比中,教室(学社)及宿舍卫生良好,并能保持,文明宿舍居年级(学社)前列。

(四)规章制度执行好:班级(学社)学生无故意拖欠学杂费现象,参加各类考试无作弊行为发生,无违纪现象。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秉持“鱼化龙”精神,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大学生修养与日常行为规范》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凡具备上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入选:

1.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或通报表彰的;

2.在国家级竞赛(评比)中获奖的;

3.在科研方面有创新成果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4.在省级学习评比中获前三名的;

5.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

6.有其他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

第十五条 “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10人;“鱼化龙十大校园之星”按类别分设为:学习之星、科创之星、自强之星、正蒙之星、创业之星、劳动之星、公益之星、文艺之星、体育之星、社团之星,每星评选1人,共10人。

具体评选条件参见《西安外事学院“十佳大学生” “鱼化龙十大校园之星”评选办法》。

                                         第四章 奖励评选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书院)的表彰奖励,由学院(书院)院务会审批,院长签发,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校的表彰奖励,由学院(书院)学生教育办公室组织审查,学院(书院)院务会提名,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校长签发。

评选结果应在批准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一)“五好学生”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班级评选;

校级“五好学生”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院级“五好学生”的数量应不超过本院学生总数的5%。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1.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组织班委会(学社干部)讨论开展集体评选;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数量根据学院教学班级(书院学社)的数量而确定,原则上每个班级(学社)评选2名。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集体评选;

    “优秀毕业生”评选数量应不超过毕业生数量的2%。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四)“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由辅导员公布学校评选条件,组织班委会讨论开展集体评选;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数量应不超过毕业生干部数量的5%。校级学生团体、组织的评选指标单列。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社”的评选:由学院(书院)办公室召集辅导员会议,组织进行评选工作;各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辅导员代表进行评选的审查,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报批工作。

    校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社”的数量应不超过全校班级(学社)数量的2%。各学院(书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社”评选数量应不超过学院(书院)班级(学社)数量的5%

    第十八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各学院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提出评选意见(附个人材料);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审核、报批工作。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 “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社”评选表彰工作一般应在每年9月—10月份开展;“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

    给予“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校级奖励金额为500元人民币);给予“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社”颁发奖状和奖金(校级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给予“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表彰奖励在学生毕业前进行。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按奖励权限决定撤销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并负责完整、真实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对分数“以上”的规定包含该分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西外院生〔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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