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缴费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各学院要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学校。学校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人数,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学院,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评审和推荐。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各学院上报推荐意见及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在陕西省学生资助工作网页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教育厅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各学院要对获奖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