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 管理权, 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捷的原则,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复查结论和决定。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职能部门负责人从有关工作部、纪检监察等部门中选派,教师代表由各学院推荐, 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选。成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不宜再担任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教职工委员任期二年,学生代表委员任期一年,均可连任。
对不称职的委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提出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批准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三)决定申诉复查的方式方法;
(四)在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签发复查结论和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的范围: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班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和申诉人联系方式。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信息应同时载明。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的申诉,办公室提出受理的建议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 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 3 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或者提交相关证据;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 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被受理, 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发出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或未受理通知书应当加 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未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未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的处理、处分决定应当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当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决定时, 可以书面建议停止执行原决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受理学生申诉时, 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 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诉人可以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外,办公室应予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的办法。 在必要时,可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派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当事人、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应当申请回避。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回避同时适用于在委员会从事记录、翻译、鉴定、勘验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委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议题及案由;
(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复查评议,并形成处理意见;
(四)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决议。不能形成决议时,由委员会主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复查学生申诉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案由;
(二)学校有关负责人就本案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 申诉人就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 在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申诉人和作出原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质证和辩论;
(五)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诉人、当事人、证人等退场;
(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有记录员制作现场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人员签名。
本条亦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到会的申诉人、当事人、证人等,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要求申诉人补正申请书的,申诉时限自申诉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计起。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依据;
(二)复查结论;
(三)作出复查处理决定的日期。
复查决定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书后,应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复查决定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程序如下:
1.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同一事项的再次申诉申请。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抄送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取消入学资格”仅适用于被我校 正式录取,并持有我校正式入学通知书的未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西安外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